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确保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四川省现行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依据《四川省省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川教函〔2023〕11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任务: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周期性校园建设项目规划(以下简称“周期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负责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电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投资效益;加强基本建设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基本建设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管理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坚持按规划执行的原则,建设项目应纳入周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坚持按基本建设规律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事业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条件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在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改建、扩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五条 学校应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办学规模,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总体规划。确需调整办学规模的,按程序报批,并根据批准的办学规模编制总体规划。 第六条 总体规划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适宜、集约节约、绿色环保、和谐优美、实事求是的基本方针,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编制。总体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 总体规划由基建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吸收师生员工和公众参与。 第八条 编制总体规划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总体规划经学校决策程序通过后,依照有关规定报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批后,在校内公开发布,不得随意变更。 第九条 按照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周期,根据事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财务状况,遵循“科学发展、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把握节奏”的原则,编制周期规划及建设项目储备库,确定周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教育厅审核、备案,并有序推进年度计划的项目实施。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立项申报制度。建设项目由需求或使用单位提出,基建处会同后勤国资处和计划财务处等进行论证后,按学校决策程序审议。项目确定后,由基建处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并负责办理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计划财务处负责编写资金来源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履行校内决策程序后,向教育厅申报,经教育厅批复同意后,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审批或核准。教育厅批复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总投资等具体内容与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结果有差异的,以投资主管部门为准。建设项目经教育厅批复后,因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办学类别、自然环境及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需调整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学校向教育厅申报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请示文件; (二)有效期在一年以内的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文件; (三)项目论证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社会效益进行分析; (四)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根据资金来源不同,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实行审批制管理或者核准制管理。 (一)审批制管理。以直接投资方式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实行审批制管理的项目在取得教育厅初审意见后,报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审批。 (二)核准制管理。使用政府投资以外的资金来源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取得教育厅初审意见后,由学校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在5000万以下的实行核准制管理建设项目,在取得教育厅初审意见后,报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学校应严格按照四川省概算管理相关规定实施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采取校地合作、校企合作、BTO(建设一转让一经营)、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方式实施的建设项目,无论立项申报主体是否为学校,如该项目将增加学校债务或隐形债务等财务风险,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向教育厅申报,经教育厅批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投资百分之十的,或者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以及超过批复的建设年限而未开工的建设项目,须重新报批。
第四章 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基本建设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负责审定总体规划、周期规划、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立项、投资、100万元以上支出等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负责审定项目建设方案、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支出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院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基本建设负总责,分管基建工作的院领导负领导责任。基建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财务、审计、纪检、国资等部门分别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学校应当切实加强基建人员队伍建设,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聘任工程类相关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加强基建人员队伍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重视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 (一)基建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包括各类规划、计划的编制、修改及报审;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和资金使用方案的制定;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负责招标参数的制定,需认质认价材料、重要设施设备市场调研;出具工程变更和暂列金使用意见;负责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移交、保修、建设档案归档等具体工作。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款项划拨、财务监督、竣工决算、招标组织等工作。 (三)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开展对认质认价的材料、重要设施设备市场调研的监督等工作。 (四)后勤国资处负责资产接收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立项论证、阶段性验收、竣工功能验收和质保工作。 (五)纪检监察室负责建设项目的纪律监督和廉政建设。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未包含的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委托任务,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不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不得以学校组织研究和集体决定的名义,违规干预、插手和规避招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任何组织和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以及付款方式和进度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合同文本审查应实行会签制,会签的相关流程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基建处是建设项目合同的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基本建设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送审、报批、归档及履行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分送学校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备案。建设项目的建筑名称、建筑面积、总投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主要内容应公示,接受学校教职工监督。基建处要负责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计划财务处负责按照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支付、结算,审计处负责按照合同开展审计工作,纪检监察室负责按照合同开展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加强设计管理,严格控制设计规模、功能和标准。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项目建设监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相关文件及合同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进场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需认质认价的材料应当实行认质认价制度,由基建处在造价咨询单位的配合下完成。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期管理,在合理工期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三十条 严格落实工程质量控制管理制度。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格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基建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制度,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实物移交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应及时组织后勤国资处和使用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实物移交工作,协助做好固定资产登记和报备等相关事项。项目交付使用后,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和构筑物以及设施设备等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外檐和外立面效果以及消防设施。 第三十四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处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质保期满后,基建处、使用单位或后勤国资处完善质保手续,清算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制度。加强基建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基建处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建设过程、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全过程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学院办公室或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十六条 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的预算管理,实行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依据年度计划,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按程序申请支付工程款。 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基建处依据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的建设项目工程量及工程造价文件,按审批权限会签审核意见;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负责建设资金的核算拨付,审计处负责全过程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实行工程款支付会签制度。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报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基建处审核后,按照学校经费管理办法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专题会议论证并实行分级会签制度。由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方案,监理单位、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经基建处审议通过,按下列审批权限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单项估算金额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变更,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核确定; (二)单项估算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变更,由分管基建的院领导审核确定; (三)单项估算金额5万元(含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不含30万元)的变更,由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四)单项估算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变更,由学校党委会审批决定; (五)对由于不可抗力或政策调整、技术规范变动等因素引起,且必须及时处理的变更或签证,可口头先向分管基建的院领导报告,事后5日内提交相关会议确定。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并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应按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第四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计划财务处牵头、基建处配合,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规定,原则上在项目竣工6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 第四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先审核后批复”的原则。学校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编制工作后,委托有专业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报教育厅审核后取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等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管,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标、工程分包等活动,不得违法向工程承包商指定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严禁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第四十四条 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监督。 (一)加强纪律监督。学校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基本建设管理的监督工作,加强对基建处的纪律教育。 (二)加强审计监督。学校审计处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审计程序,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项目建设招标投标、合同管理、制度执行等关键环节的审计监督。 (三)加强财务监督。计划财务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的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工作。未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决策审批的建设项目事项,不得编制年度预算,不得拨付工程款。 (四)加强民主监督。建设项目管理应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建设相关部门应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在项目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对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问题、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学校要对相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高等学校基本建设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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