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完善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保障体系,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费减免是学院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全日制在籍在读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不能正常缴纳学费者予以减免学费资助。   第三条  学费减免遵循“德育为先,服务发展”办学理念,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应助尽助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提取事业收入保障学生学费减免资助经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费减免工作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建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学院资助评审委员会三级评审机制。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负责制订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计划财务处负责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工作。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费减免工作进行监审,受理学生申诉。   第三章  减免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减免对象   全日制在籍在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七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无处分记录。   (二)积极上进,勤奋学习。   (三)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和爱心公益活动。   (四)已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节俭,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孤儿;      3. 学生本人或父(母)为一、二、三级残疾;      4. 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少数民族学生、低保家庭学生;      5. 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      6. 其他情况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应予以减免学费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费减免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受处分者。   (二)在提供相关证明或填写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三)有吸烟、酗酒、沉迷网络等不良嗜好或高消费行为者。   (四)学习态度不端正者。   (五)其他不符合减免条件者。   学院对学费减免资格取消者,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减免额度   第九条  减免额度   学费减免额度根据申请人具体情况实行不同的标准。   (一)符合学费减免条件,且通过评议的新生予以全额减免。   (二)大二及以上学生符合减免条件且通过评议的,按以下额度予以减免:   1.上学年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的,全额减免学费;   2.上学年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50%的,减免学费70%;   3.上学年成绩排名在班级50%以后的,减免学费50%。   家庭经济极度困难且学习态度端正者,经评议可全额减免学费。   (三)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费减免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及学院奖助学金。   第五章  申请时间及程序   第十条  学费减免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结束后进行,每年开展1次。     第十一条  减免程序   (一)学生申请   申请材料:   1.学费减免申请书;   2.学费减免申请表;   3.教务处统一打印的上学年成绩单(新生免交);   4.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等;   5.学生本人或父(母)残疾的,须提供残疾证;   6.孤儿,须提供孤儿相关证明;   7.烈士子女,须提供烈士证,优抚对象提供相关优抚证明;   8.家庭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的,应提供受灾证明;   9.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的,需长期自费治疗,且造成家庭严重负债的,须提供户口本、病情证明、费用清单等材料复印件。    (二)民主评议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学费减免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占班级总人数的20%-30%。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按照学费减免条件,结合申请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评议,提出推荐意见,报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评审。   (三)系评审   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本系学生学费减免的评审工作。工作组认真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推荐的学生学费减免申报材料,形成评审意见,拟减免学费学生名单经系党总支审定后予以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   (四)学院评审   学院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对各系学费减免评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审议,形成评审意见,提出学费减免资助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院审批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费减免评审工作开展情况,审定学费减免资助学生名单,形成学院审批意见。   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院纪检监察室申诉。   第十二条  已获学费减免资助的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未改善,次年只需提交书面申请书和申请表。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义务   第十三条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感恩和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学院提倡受助学生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实践活动。   学院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实践活动的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下一学年评定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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