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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铁道职业学院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添加日期:2025-09-28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础设施修缮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及学校相关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修缮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各级各类资金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进行的,以恢复和改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功能、提高使用效率等为目的实施的工程项目,不含零星维修、应急维修、绿化、水电、天然气、网络、体育设施、安防设施、文化建设等改造项目。

第三条 修缮项目分为大型修缮项目和一般维修项目。

大型修缮项目:指单项工程估算金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修缮、改造项目。涉及到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均纳入大型修缮项目管理。

一般维修项目:指单项工程估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修缮、装修项目。

第四条 学校修缮项目应在年度修缮预算总额范围内按照量力而行、计划优先、保障功能的原则,进行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基建处、后勤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检监察室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审计监督、资金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

(一)基建处负责大型修缮项目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二)后勤国资处负责修缮项目的国有资产管理和一般维修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修缮项目年度预算、经费支出、招标与采购;

(四)审计处负责修缮项目的审计监督,对重要环节的业务管理活动、对工程造价进行检查和评价;

(五)纪检监察室负责修缮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修缮项目须遵循先入库,再实施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申报”或“谁管理、谁申报”的原则,由各部门、二级学院(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向后勤国资处申报。

使用部门每年6月底前填写下一年度《学校修缮项目立项申请书》,阐明需求、理由、功能、实施初步方案报后勤国资处,后勤国资处组织基建处、使用部门现场踏勘并初步筛选后进行项目需求调研、方案设计及造价概算,开展项目论证,形成下一年度修缮项目库,按轻重缓急排序,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根据项目类别分别由后勤国资处、基建处(以下简称“执行部门”)立项。


第四章 项目预算


第七条 执行部门按学校相关要求将项目预算上报预算编制工作小组审核,并按照预算下达情况执行。

第八条 执行部门根据学校当年预算批复将立项修缮项目情况向使用部门进行反馈,并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设计单位和造价咨询单位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九条 修缮经费管理应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控制项目投资规模,不得挤占挪用。


第五章 招标与采购


第十条 修缮项目中涉及设计、造价、施工、监理等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学校采购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一条 修缮项目涉及的各类合同由项目执行部门拟定并执行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修缮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为确保施工质量,大型修缮项目应委托专业监理公司进行监理,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使用部门可派代表参与监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进场前,执行部门须通知施工单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有权禁止施工。

第十四条 执行部门对实施的修缮项目应指派固定的项目现场代表,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监管及相关资料的收集。

第十五条 项目开工前,执行部门必须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措施方案。大型修缮项目还需书面列出工程须进行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施工结点)并经监理、项目现场代表审核。

第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和规定,做到安全文明施工。大型修缮项目中涉及隐蔽工程的,基建处必须会同监理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和验收,签署隐蔽工程验收单和工作联系单。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建筑材料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进场检验制度,把好质量关,属于法定工程质量检测事项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第十八条 项目材料进场时现场代表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检查,同时施工单位应出示完整的质量证明材料,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才能用于工程项目施工。


第七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应遵循实事求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保障工程质量、方便施工、利于使用、节约投资、加快施工进度的原则。

(一)技术经济核定管理:施工图或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工程内容,应办理技术经济核定单。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经济核定内容,经相关单位认定后执行。

(二)设计变更管理:施工中因设计有误或有严重不合理因素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征得学校意见后出具设计变更;或学校和施工单位等提出变更意见,经相关单位按变更程序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条 工程变更应由施工单位提出具体变更实施方案并测算费用后按程序批准后执行,变更金额不能超暂列金实施范围。

(一)单项变更的工程费用在1万元以下的,由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

(二)单项变更的工程费用在1万元(含)至5万元的,由执行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核;

(三)单项变更的工程费用在5万元(含)至30万元的,由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四)单项变更的工程费用在30万元(含)以上的,由党委会审批确定。


第八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二十一条 修缮项目竣工验收根据项目类别由执行部门牵头组织实施。修缮工程竣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先全面自检,自检合格后,由执行部门、使用部门、国资部门、项目涉及的设计和监理单位一起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或不符合施工验收规范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在符合验收条件后再组织进行验收;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工程,不予验收,不予结算,并追究施工单位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修缮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与使用部门完成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修缮项目结算审核由审计处组织实施,工程竣工通过竣工验收一个月内,施工单位应向执行部门提交完整真实的项目结算资料。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算资料经执行部门初审后,由审计处委托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开展竣工结算审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竣工结算审定价超过合同10%及以上的,审计处根据审核报告进行原因分析并形成报告。若发现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纪违规等失职行为,学校将对相关人员追责。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施工单位、执行部门、计划财务处等各方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并报执行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出具《结算审核定案表》,经施工单位定案签字后报送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相关部门凭此定案表原件及结算资料办理修缮项目竣工结算付款及报账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施工阶段过程审核费用和竣工结算审核费用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所有的修缮项目,必须建立健全项目技术档案,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施工地点、施工单位、施工日期、竣工图纸、预结算、施工过程情况记录等。

第三十条 修缮项目档案由执行部门负责整理、组卷并按要求及时向学校档案管理科归档。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全过程须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的监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主动配合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开展监督工作。

第三十二条 使用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和擅自实施修缮项目的,不予支付项目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作人员在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工作中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实行修缮项目质量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要追究项目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国资处、基建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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