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各阶段的投资管理和控制,按照《四川铁道职业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投资管理制度,并引入造价咨询单位承担投资咨询工作。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投资管理分为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项目实施阶段、结算审计阶段和交付使用阶段等六个阶段。 第四条 可研编制、造价咨询、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等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应按照学校相关采购办法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阶段(可行性研究及投资估算)
第五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由基建处负责委托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 基建处应结合项目情况,对建设规模、标准、工艺设备选型、装修标准等涉及投资估算的内容进行分析论证,并组织召开专题会形成项目投资估算。经学校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批后,投资估算作为后续阶段的造价控制依据。
第三章 设计阶段(设计概算)
第七条 基建处根据审批通过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负责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并要求设计单位按照学校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深度进行限额设计。设计任务书应征求使用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提供设计概算书,不得超过批准项目投资估算的10%。基建处负责审查工程设计概算并提出相应的设计调整意见。 第四章 招投标阶段(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
第九条 基建处和造价咨询单位应对招标文件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内容进行认真详细的审核。 第十条 为确保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的准确,应在合同中对清单编制单位的责任加以约束。 第十一条 工程控制价原则上不超过设计概算。在清单定稿前,基建处会同造价咨询单位对清单和图纸进行梳理,对工程量、材料价格进行重点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改正。工作流程如下: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应准确合理,不重不漏,项目特征应尽量详尽,描述应与设计图和现场实际吻合。 第十三条 中标候选人确定后,基建处与造价咨询单位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清标工作,形成清标报告。 清标工作主要包括对报价书是否响应招标文件、是否存在计算错误、工程量、项目特征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报价单价是否明显偏离市场价等进行检查。
第五章 项目实施阶段(施工造价控制)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基建处聘请造价咨询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造价跟踪管理。造价管理依据为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图纸、经确认的工程洽商、设计变更、材料设备确认价及国家颁布的造价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等应实行分类编号管理,分级审批制度,并按照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实施。 第十六条 基建处应及时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核定、材料认质认价等对影响造价的因素进行核算和汇总,并于每月的25日前将项目的造价变动情况报分管基建和财务的校领导。
第六章 结算审核阶段(工程结算)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经济部分提供两套),经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基建处。 第十八条 基建处应组织总工、现场代表、造价工程师对项目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初审,并按照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进行审批,各单位会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个工作日,工作程序如下。审批后,基建处将施工方确认并加盖公章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移交审计处。由审计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工作。
第十九条 对审定结算金额超过中标价10%以上的项目,应提交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并及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章 保修期阶段(质保与维修)
第二十条 项目保修期阶段如发生维修事项,由基建处负责组织施工原施工单位在合同约定时间响应并维修。 第二十一条 项目保修期阶段如原施工单位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响应并维修。基建处可组织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在质保金内扣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后有效期内遇有国家、地方新颁布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新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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